吉财监[2015]288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按照《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局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省厅决定自2015年5月20日至10月末,对部分市、县财政预算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对象
此次检查范围为2014年度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2015年度相关情况;检查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延伸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等。
二、检查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3]46号);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
9.《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入、支出真实性情况(是否存在资金空转问题);
(二)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情况;
(三)预算执行的合法性、规范性情况;
(四)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六)财政专户设立及资金管理情况;
(七)国库资金管理、核算情况;
(八)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情况;
(九)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情况;
(十)财政预决算公开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内控机制建设等其他与预算管理相关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选择部分市县财政部门,采取查调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深入了解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状况,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协调延伸检查的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会计账簿及文件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将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