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69号

颁布时间:2015-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已经2015年5月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质检总局中央编办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4〕8号)和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确定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和整合要求,结合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际,提出如下整合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围绕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我省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市场化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我省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整合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从全省检验检测认证工作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公益性和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结构布局,防止监管缺失,减少行政干预,避免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实现壮大规模、提升实力。

——坚持经营为主、公益补充。以市场为配置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的决定条件,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保障行政监管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以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主体、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模式,营造法治环境、推动公平竞争、弥补市场失灵。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条件相对成熟的专业、行业、区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试点,积极探索包含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整合模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坚持分类整合、分步实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确区分并分类整合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不同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适时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转企改制和管办分离。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调研、尊重实际,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力争整合工作和业务工作良性互动,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让整合的成果惠及整个检验检测认证行业。

三、整合目标

到2015年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积累并总结出可复制的或可推广的初步经验。

到2017年底,通过采取分类改革、并购重组、转企改制、管办分离等不同改革手段,通过选择专业型、行业型、区域型、集团型等不同整合路径,基本完成全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责清晰、保障有力;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基本到位。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起以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主体、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模式,完善定位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保障有力、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出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四、整合路径

1.鼓励经营性,控制公益性。对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机构,确有必要时,可以由省级整合相关专业资源,综合设置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除特别需要外,市级和县级原则上不设置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形式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2.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对于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于其检验检测设备专用,与其他类型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后不能明显起到互补和强化作用,采取行业型或专业型方式进行整合。

3.普通行业和一般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对于检验检测业务或手段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设备具有一定通用性和互补性的一般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现有检验检测设备的利用效率,弥补技术人才分散或人才资源浪费的短板,采取区域型或集团型方式进行整合。

4.合理撤并,有序重组,做强做大。依据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分布和检验检测认证力量构成来规划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在有利于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开展、有效利用检验检测认证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和争取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简机构,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该撤销的坚决撤销,通过合理撤并,组建公共平台,形成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5.整合模式。整合范围内均为资产国有的事业机构或企业机构时,可采用股份制方式整合,也可以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整合;整合范围内机构存在不同所有制形式时,可以资产为纽带,采用合资方式或股份制方式整合,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机构共同参与,整合为混合所有制机构。

6.事业单位整合先行,逐步推进。国有事业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先行,同时,充分尊重其他不同性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参与权力和整合意愿。对于暂不具备条件或不愿参与整合的国有企业机构和社会机构,允许其自主选择,逐步推进。

五、整合步骤和要求

(一)试点

时间: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将省质监局所属的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和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作为专业型试点单位,整合省内同专业机构,形成甘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1);以归口省工信委管理的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作为行业型试点单位,整合省内建材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甘肃建材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2);在市级层面,选择庆阳市进行区域型整合试点,将市属国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成庆阳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整合方案见附件3)。

试点过程中,省整合办要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梳理和总结经验,以便复制、推广试点模式,推动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定整合实施方案

时间: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

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安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以及中科院兰州分院、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兰州铁路局等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部门是本部门或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型或行业型整合的责任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具有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各县级人民政府是各行政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区域型整合的责任部门。

各整合责任部门要参照试点模式,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充分摸底,认真研究,准确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不同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制定出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整合实施方案,经征求整合配合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

(三)整合实施

时间: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

各整合责任部门应商各整合配合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整合实施方案,开展具体整合工作,确保经省整合领导小组确定的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全部完成并正常运转,各项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并有效实施;所有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基础整合工作基本完成。

整合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原机构的撤销、合并、变更等事宜,认真履行新机构的注册、登记、挂牌、相关证照核准办理或过渡衔接手续;应妥善处理人员编制的核准、身份的确认、关系的交接、待遇的核定、岗位的安置等事项;应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严格管理资产的处置、产权的移交等工作。

(四)转企改制

时间:2020年底前

上述工作完成后,除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之外,其他所有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均应实行转企改制。各整合责任部门应商各整合配合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国有资产转移、经费收支转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保障并轨等过渡期的相关政策,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支持新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平稳有序,扶植新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以新的机制有效运转,营造新机构融入市场、参与竞争的宽松氛围,建立起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管办分离

时间:2020年底前

转企改制后,各整合责任部门要支持和引导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实现管办分离;各新整合的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托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政府职能部门要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和方式,保障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有关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业务具有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应研究改变工作方式,精简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监管重点应当从事前监管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移,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快速步入正常轨道。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合责任。各整合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整合目标如期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整合任务,不得敷衍塞责。要认真研究筹划,确定责任人、责任单位,确立专门办事机构,确定整合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合任务的完成;要全面摸排掌握整合范围内所有机构的情况和诉求,认真编写符合实情、便于操作、有利发展的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编写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省整合领导小组,经省整合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付诸实施;要及时有效地向省整合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有效地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并获得支持;要注重转企改制、管办分离和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的创新,为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二)相互协调配合,无缝履职尽责。各整合配合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指导协调,为整合工作保驾护航,确保平稳过渡,不得推诿扯皮。省编办要认真履行整合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及时了解掌握整合动态,及时向整合领导小组汇总反映整合情况;要切实做好整合过程中机构、编制的审核、审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认真研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整合过程中的过渡政策支持,及时调整政策;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财政厅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妥善解决整合过渡期检验检测认证经费项目设置、变更和使用,简化办事流程。省人社厅要以人为本,提前谋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合过程中转制人员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善后工作,以及各类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对因整合引起的土地产权变更、转移进行核准,简化办事流程,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省政府国资委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合过程中涉及转企改制的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对因整合引起的国有资产变更、转移进行核准,简化办事流程,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省审计厅要根据整合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力量或社会审计机构对涉及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相关的资产审计、离任审计等审计工作。省质监局要认真履行整合工作的牵头协调职能,及时了解掌握整合动态,及时向整合领导小组汇总反映整合情况;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要认真研究和及时调整变更因整合引起的各机构检验检测认证资质和组织机构代码。省工商局要研究调整制定整合过程中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办理法人登记办法,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建立;简化营业执照的注册、延续、变更、撤并手续。省国税局要认真研究整合过渡期和转企改制后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及时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省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清理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规定,采取特事特办程序,加快立改废进程,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整合工作及监管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要研究地方政府在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健康发展、提高产品安全质量、履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举措;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认真做好整合改革的督促保障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整合期间的政策以及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做好整合工作。

(三)研究整合动态,及时督查保障。省编办、省质监局要认真做好牵头、统筹、协调工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及时开展保障、督查和验收工作;要及时了解整合工作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注意总结整合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最大限度地促进整合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要及时向省整合领导小组汇报整合工作,根据安排及时组织召开省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树立大局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各整合责任部门、各整合配合部门及参与整合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从大局着眼,正确处理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与本部门利益的关系,为整合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规范整合期间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机构编制变更和人事调整事宜;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债务核实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维护整合工作大局;要认真组织、合理谋划,做到整合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深入群众、体察民情,防止围攻、上访、罢工等群体事件的发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