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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鲁政字[2015]137号

颁布时间:2015-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东政呈[2015]1号)收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在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价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东营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其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

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东营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你市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作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法制办、省编办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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