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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渝府[2015]33号

颁布时间:2015-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秀山府文[2015]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洪安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规划范围:洪安镇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规划范围,东至清水江沿线,南至渝黔边境及319国道,西至两岔河水库,北至贵塘村,总面积约627.06公顷。

三、规划目标:通过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人居环境,复兴商贾活动,传承花灯等特色传统手工艺;保护名镇的山水环境和城镇空间格局,健全旅游服务设施,将其纳入大武陵旅游体系之中,以旅游带动文化保护,将洪安镇建设成为以苗族、土家族文化和边城文化、红色文化为主要特色,可供居住、观光、休闲及文化艺术体验的少数民族经济贸易型口岸城镇,秀山县重要的历史文化展示窗口,实现洪安镇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护区划分及控制要求

洪安镇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及环境协调区。

(一)重点保护区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重点保护区范围:东以洪安老街东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边界控制线为界,南至G319国道,西至洪安河,北至三不管岛、洪安码头,总面积约4.48公顷。

保护控制要求:在名镇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应控制在9米以下,该区域内不得新建任何住宅。对近年来新建的不符合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改造、搬迁或拆除。

保护洪安镇传统街巷整体空间格局和尺度(包括街巷、河道),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要素(包括建筑、语录塔、码头、堡坎、树木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

(二)建设控制区范围及保护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区范围:重点保护区以外,东以洪渡路东侧街区为界,南以G319国道为界,西以峨洪桥为界,北以清水江为界,总面积约36.58公顷。

保护控制要求:在建设控制区开展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延续重点保护区内的街巷空间尺度和肌理。

对与洪安镇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新建建筑进行外观改造;保护山体原有植被、山体形态和清水江、洪安河沿岸的自然生态环境;建筑采用地方民族建筑形式,运用传统特色或经提炼的本地传统建筑符号;主要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建筑风貌和体量须与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相协调。

(三)环境协调区范围及规划控制要求。

环境协调区范围: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以外,洪安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总面积约586公顷。

规划控制要求:环境协调区的建设应注重维护自然风貌,留出主要景观视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建筑风貌应与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相协调,建筑不得破坏山体的自然轮廓线,且不遮挡主要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同时要露出一定面积的山体绿化作为生态背景,使山、水、城交融一体,相得益彰。应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建筑体量宜小不宜大。

结合名镇开发建设,规划建设商务商贸、居住、旅游接待、创意文化产业、休闲公园等配套功能设施。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实施。

五、你县要加强规划控制,将《保护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使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六、《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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