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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12号

颁布时间:2015-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自治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提升全区公路安全防护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 发展思路及相关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改善基础建设为重点,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与安全并举,全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路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排查整治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的公路安全隐患,满足公众出行安全基本需求。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国省干线公路 、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健全完善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联合协作机制。完成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通行较为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省干线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高填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我区普通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经验,吸收相关标准规范和区内外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研究成果,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隐患防治水平。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现有公路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做到隐患底数清晰、台账完备。要建立动态排查机制,并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事故概率等情况,采取动态排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强化公路安全隐患的监控。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公路安全治理方案,对已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治理计划,按照严重程度分轻重缓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挂牌督办机制,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治资金、方案、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对已明确治理时限的公路安全隐患,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要求,实施重点整治,并保障到位。

(六)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公路运行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研判公路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计划并科学组织实施。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要按照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治理符合安全要求。对列入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要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各类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达不到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对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公路,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已开通的应当立即暂停营运。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纳入养护工程范畴,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设施性能不能适应新情况的,要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要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八)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公路工程标准规定,吸收各地区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动态发展工作机制。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结合农村、牧区、林区、山区实际情况及现有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原因分析,提高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九)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公路建设投资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公路安全设施费用。审批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审核,规范各类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确保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投入,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生命安全防护工程要求。在城市出入口、旅游公路等醒目位置要规范、合理的设置交通指示标志。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入的监督,在补齐旧账的同时确保不形成新的欠账。

(十)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含农村公路)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做到安全设施建设与公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公路安全性,制定公路安全设施建设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在实施阶段加强设计交底和驻场服务,根据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要求和建议;对工程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十一)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约定,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质量和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尤其是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地区要研究制定农村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交工验收,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二)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收费企业自行承担。收费企业要不断加大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和有效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收费企业进行日常维护检查,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加强对收费企业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十三)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主要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自治区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加大公路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十四)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推进监控信息资源共享。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岸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计重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交通运输安全科技创新,集中攻克公路安全风险关键技术瓶颈,加快交通运输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防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型团队培养。加快完善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技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技术、运输安全技术、应急技术的攻关工作。加快相关科技成果在交通运输行业的转化应用,梳理总结先进、适用的交通运输安全科技成果并加以应用和推广。通过科技创新,使交通运输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显著提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降低,环境污染大幅减轻,重大风险源可识、可防和基本可控。

(十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工商、商务和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的车辆出厂上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坚决纠正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违规行为。

(十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有酒后驾驶行为的,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货运驾驶人,要纳入“黑名单”。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经政府批准公布的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以及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建立并落实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自治区将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的责任。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八)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注重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公路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十九)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要尽快明确2015年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要按照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项目,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要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运营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二十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管理和日常监督。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201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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