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发[2016]113号
颁布时间:2016-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06]15号)和《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本次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方案。经征求本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
一、城乡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710元调整为80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930元调整为1050元。
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16年1月起实施。
此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调整,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而采取的一项具体措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本次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