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函〔2019〕155号
颁布时间:2019-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经研究,市局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服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初始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凡发现上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尚未解除的,税务机关初始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均不超过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均不超过25份。税务机关在上述范围内按照纳税人申请予以核定。
三、对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其在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和领票人,凡未验证实名信息的,税务机关暂不对其发放增值税发票。
四、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的,由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服务与管理的通知》(津税函〔2018〕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