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1-05-27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以及做好机构改革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衔接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部分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3号)和《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12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委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2号.pdf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