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6-04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
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1〕29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5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