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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19-05-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对本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系统实施的税务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
部门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

县(市)税务机关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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