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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征缴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颁布时间:2021-01-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税务局 第八师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等规定,现将2021年(费款所属期)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所有在石河子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由缴费人到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残疾人用工状况,审核确认后自行计算缴费金额向石河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按年征收、分季入库缴纳。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期为2021年3月1日—3月31日,缴费人应按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残疾人用工状况结果计算申报缴纳。考虑疫情原因,今年各用人单位无需在税务局前台办理核定业务,可自行计算本单位应缴纳金额,在新疆税务网上办税平台分季进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残疾人用工应携带资料

(一)《就业审核手册》

填写完整的《就业审核手册》,单位名称处需加盖公章。

(二)2020年工资册

单位2020年度5月份、10月份工资册(会计凭证原件)。

(三)其他证明材料

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原件、复印件),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各单位应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税务、残联、财政等部门联合检查中若发现虚假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按《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执行(见附件),符合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依据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残疾人用工情况自行计算缴费金额,向石河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仅适用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免征范围,依然正常缴纳。

六、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催报。同时,残联将对各单位残疾人安置情况进行公示、税务局将公示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对逾期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录用残疾人的单位需到石河子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核定用工状况。地址:党政服务中心西附楼三楼40305室及旁边办公室,咨询电话:0993-2020760、0993-2022892、0993-206992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由各缴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610431。

石河子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082093、 0993-2681280。

石河子北泉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993-2254498。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税务局    第八师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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