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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20]36号

颁布时间:2020-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加强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定,伴生矿、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尾矿由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定。

二、对发生争议的原矿、选矿、伴生矿、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尾矿、衰竭期矿、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涉税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同级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认定,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在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书面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反馈认定结果。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同级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纳税人开发利用伴生矿、低品位矿(尚难利用矿)、尾矿、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情况信息,以及与资源税征管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在税务机关送达书面函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对零星、分散和异地销售的应税矿产品,可以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配合,征收资源税。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桂财税[2014]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同时废止。此前广西资源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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