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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20]61号

颁布时间:2020-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中央财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9号)精神, 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短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19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短板资金坚持“财力性”与“扶贫性”相统一原则,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行业部门权责统一原则,坚持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加强资金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补短板资金应聚焦影响脱贫攻坚顺利收官的“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各有关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在安排使用资金时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将资金用于补齐本地区脱贫攻坚短板,具体支持方向包括:

一、有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扶贫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扶贫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通过以奖代补等各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扶贫项目,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的桑蚕等扶贫产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贫困户转型转产、贫困地区实现产销对接、延伸扶贫产业链。对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的企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带贫主体给予财政贴息、生产补贴等。具体支持办法和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齐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两类人群”(指已脱贫易返贫人口、有致贫风险边缘人口,下同)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短板。

四、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包括发放村级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促进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就近就业等。

五、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教育、医疗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后续扶持产业、带动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和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四条 补短板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如安排工作经费等;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偿还债务或垫资;

四、其他非扶贫项目和任务支出。

第五条 补短板资金属于专门用于脱贫攻坚补短板的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不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第六条 各县使用补短板资金对个人进行补助时,应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两类人群”。

第七条 补短板资金中明确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的部分,在满足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资金需求后,可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出现将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后再提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缺口的现象。其他资金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有关市县原则上要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20日内落实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按要求及时汇总各县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扶贫、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有关市县应加强补短板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一步梳理优化拨付流程,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核环节,落实限时办结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是资金项目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用途安排项目,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支出任务。

第十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项目前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规定设立项目绩效目标,明确项目预期达到的扶贫成效及社会效益等,在申请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没有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做好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工作,并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中录入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和自评工作,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强化绩效自评结果的综合应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资金分配、使用以及项目完成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短板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具体要求以及部门分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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