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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13号

颁布时间:2022年6月12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  见附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困难行业(含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 月,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4月、5月、6月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既可申请退回4 月、5月、6月费款,也可相应顺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对今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4月、5月、6月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6月费款,也可相应顺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申请条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满足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的条件。

四、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或者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对虚假申报的,将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补缴费款。参保单位缓缴费款可以分期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逾期未缴的,对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 工个人权益。审核办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参保职工技能 提升补贴等相关待遇时,以职工个人缴费记录为计算依据。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保险费;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参保转移等情形的,应在注销转移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要将本地区缓缴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 年 6 月 12 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 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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