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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0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税函[2020]247号

颁布时间:2020-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税务局将于12月1日开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试点。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期从12月15日延长至12月2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申报期延长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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