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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8]1169号

颁布时间:2018-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各市、县(区)财政局、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我省“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我省“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体现文化强省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符原则,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省本级和全省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支持市县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并向贫困地区进行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省委宣传部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预算细化、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三)市、县党委宣传部,省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管、结项验收。

(四)市、县财政局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负责项目资金划拨和监管、绩效自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等。

(五)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八条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用于相关设备购置、设施维修、作品创排巡演、贷款贴息等。

(一)重点项目主要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列入省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省级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文化“走出去”项目、国有文化资本运作等重要改革创新项目。

(二)一般项目主要指市县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委宣传部年度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工作部署,自主确定的文化项目。

(三)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按基本因素(权重40%)、业务因素(权重50%)、贫困县因素(权重10%)计算分配金额。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国土面积数、乡镇(含街道)个数、行政村个数等因素(以省统计局数据为准),权重分别为20%、10%、5%、5%。

业务因素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文化改革创新工作成效等评价测算,权重为50%。

贫困县因素包括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享受省级贫困县待遇的县(区),权重为10%。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市(县)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分配因素得分×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其中,某市(县)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第九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得全国性文艺、出版、新闻奖项,入选省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精品力作,符合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宣传部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可用于作品创排、人才(团队)培养、市场拓展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预算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省委宣传部每年按照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省委宣传部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加强对专项资金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四条省委宣传部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重点项目组织项目评审。拟安排项目须进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确认通过并经公示后,由省委宣传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一般项目资金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按因素法确定额度后下达市县,再由市(县)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绩效目标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资金需要调整或变更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接受上级或同级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和省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文化强省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抽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颁布的《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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