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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皖财企〔2021〕437号

颁布时间:2021-06-1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各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再担保公司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现就继续做好我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1-2023年,利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省级再担保机构、有关市进行奖补。当年奖补资金规模具体结合上一年度各市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金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以及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补偿额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切块方法见附件1)。失信融资担保机构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得到奖补资金支持的地市要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因地制宜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同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创新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得到奖补资金的地市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组织实施

1.信息填报与审核。奖补资金切块测算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miit.gov.cn),以符合条件的相关数据信息作为测算依据。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并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所在地,组织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有关政策适用要求,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审核系统”(https://sme-db.miit.gov.cn)对业务数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商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抽查、第三方审计、金融机构对账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第三方对系统填报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错误率较高的地市,视情核减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同时将核查结果作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2.信息汇总分析与资金下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奖补政策及财政资金下达要求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及各市报送的上一年度融资担保业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切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建议,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融资担保作用发挥效果情况等,统筹分配资金,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效果明显的融资担保机构。各市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资金切块下达通知后60日内,将资金直接分配至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并将分配方案(细化到担保机构)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制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支持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做出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防止对融资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各市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各级在审核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做好业务督促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当地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完善融资支持政策,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主动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信息共享。

(三)严格绩效管理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符合当地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的可量化绩效目标,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跟踪,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要加强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确保工作全程留痕。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我省绩效目标,并对奖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加强跟踪问效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实施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有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细化到融资担保机构)及绩效自评情况,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2)。

在奖补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奖补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切块测算方法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

奖补方向)绩效目标自评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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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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