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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19〕21号

颁布时间:2020-06-12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1日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8〕35号)精神,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准确把握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坚持聚焦难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要坚持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工作目标。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务实管用,着力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落实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尊重市场规律,坚持精准支持,选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支持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和降准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央行低成本资金传导降低民营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2019年争取新增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贴现。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在客户准入、资源配置、绩效考核、产品创新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倾斜性支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正常贷款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并开展联合授信试点。要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配合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五)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用好用足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鼓励和培育民营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科创板、海(境)外上市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对改制、辅导备案、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按照专项资金奖励标准分别给予20至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利用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改委;配合单位:证监会新疆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规范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强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围绕自治区旅游业发展、乡村振兴、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等重点任务,加大支持力度,畅通新疆经济循环。(牵头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三、持续优化服务,着力破解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

(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息服务。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月度联席会议机制,畅通与民营企业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问题。自治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或金融机构按照“互联网+”模式,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银税互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向经营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较高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用好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供应链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工商联;配合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信厅、公安厅、司法厅、人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等)

(八)健全地方增信体系。积极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做大做强自治区再担保(集团)公司,用好自治区“政银担”风险补偿政策,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融资增信能力。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推动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辅导培训,促进地方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考核激励,着力疏通民营企业融资堵点

(九)实施差异化考核,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体系,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增设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提高不良率容忍度3个百分点。各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监测、考核和评估。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牵头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十)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各商业银行要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要改革创新审批流程,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对于企业贷款即将到期的续贷申请,提前受理和审批,提高审批时效。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牵头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五、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

(十一)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事件企业摆脱困境。各金融机构对遭遇风险事件或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防止处置不当造成更大损失、引发更多风险。要拿出切实有效措施,对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经营正常、流动性出现困难的企业,落实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保持企业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推动国有资本、社会资本联合或单独发起设立民营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在银行承诺续贷的前提下,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协助办理银行贷款续贷或展期。对转贷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和相关地州市要建立和充实政策性上市公司纾困基金,对暂时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较高的大股东给予救助。对钻政策空子、利用国家和地方金融纾困资金而恶意抽资出逃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收回资金并追究责任。(牵头单位: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联)

(十二)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对于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要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配合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三)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诚信宣传和合规教育。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不逃废金融债务,主动创造有利于金融支持的必要基础条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联;配合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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