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1〕12号
颁布时间:2021-07-21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福建省永荣公益基金会
3.福建省惠泽慈善基金会
4.福建喜盈门慈善基金会
5.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
6.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7.福建福光基金会
8.福建省侨联事业发展基金会
9.泉州市教育基金会
10.莆田市慈善总会
上述社会组织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在资格有效期内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