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22〕7号
颁布时间:2022-03-04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