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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20-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为了支持、鼓励我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改造的废弃土地政策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二、废弃的土地是指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三、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1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10年的,可继续享受至10年。根据本公告规定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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