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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颁布时间:2020-11-1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及《自治区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是: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报送;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负责协调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其他业务处室和厅属各单位负责配合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监管机构及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按照权责清单,组织梳理自治区财政厅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提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由办公室对外公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随机抽查事项包括:1.对会计从业人员的内控检查;2.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内控检查;3.对财政票据的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5.重大项目稽查; 6.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等6项。

第六条 每年至少开展1轮抽查工作,检查方式为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形式。对于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问题的被抽检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次数、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他业务处室和厅属各单位要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每年年初,其他业务处室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办公室按照检查要求,通过摇号的形式,从被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条 办公室通过摇号的形式,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两名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前,业务处室或厅属各单位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和抽查流程,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见证。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对单次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抽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抽查对象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被抽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办公室应当每年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检查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检查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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