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1年3月15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激发科研人才创新的生态系统,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放宽实施范围

进一步深化财政“放管服”改革,放宽资金使用范围,更好服务科研人员。

1.适用本办法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的科技专项、教育“双一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研项目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自然科学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

二、优化预算管理

增强部门预算活力,推动流程再造,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营造更宽松的科研环境。

2.简化预算调整。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自主遴选科研项目并推荐纳入省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直接入库;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财政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从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科研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对暂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编列“待安排——科研经费”,年度执行中再细化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单位对已编制预算的项目资金可自主分别在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项级之间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之间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3.简化采购流程。科研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即收即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6号)执行,试剂耗材纳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4.简化资金拨付程序。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消单位用款计划编制环节,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开具支付令办理资金支付。允许单位在可用指标范围内,在不改变收款方信息和支付金额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更正方式办理明细指标调整。公务卡结算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库〔2019〕13号)执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科研项目资金允许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5.保障合理需要。在坚持厉行节约前提下,科研项目资金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可按实际列支,不计入当年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压减额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经费实行“只减不增”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6.延长资金使用期限。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通过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使用,2年内(自项目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1月1日起算)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完善项目管理

推动项目管理流程简化,优化项目管理措施,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7.规范时间节点。逐步实行定期发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年在相对固定的月份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其他类别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组织验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8.提高用款自主权。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中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9.减少过程管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规范管理。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主管部门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开展改革试点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开展基于诚信、绩效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研究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10.探索支持项目试点。对从事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领域研究及公益性研究且绩效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将予以倾斜,遴选一批项目持续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1.开展差旅费包干试点。在综合考虑诚信水平、管理能力、内部控制建设等情况下,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自主开展国内差旅费用包干试点。包干内容包括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自主开展差旅费包干试点的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12.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试点。选择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管理科学类、高端领军人才培育项目、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国家科技奖后备培育项目开展单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负责制订包干制试点方案、明确单项包干制试点项目的具体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选择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试点期暂定5年,试点期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实行总额包干。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负责包干经费内的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验收(结题)及绩效评价工作。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制定包干试点实施方案后,省科学院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南昌大学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责任单位:省科学院、南昌大学)

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可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指南组织参与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在包干经费中安排支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再重复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学院、南昌大学)

五、强化绩效评价

加强科研项目绩效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特征,完善绩效评价与日常管理制度。

1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特点,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试点政策调整、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绩效自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开展的部门评价应与财政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六、健全保障机制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动科研诚信建设与宣传培训工作。

14.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绩效、科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建立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建立具体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强化责任追究,并将违规情况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制定的上述相关办法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15.落实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要探索科研项目有效监督管理的新举措,做到放而不乱、管而不死。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责任,确保预算编制合理、科学、真实、完整,履行政府采购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并依法纠正违反预算行为,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评价并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要负责指导督促高校、科研院所将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落实落细。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落实法人责任,是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评价负直接责任,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上述单位(个人)要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科技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16.全面推进科研诚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和监督评价等全过程;要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要加强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并将失信单位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记录,强化惩戒力度。省科技厅、省社科院在各自领域分别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各项目主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社科院、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17.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加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和会计事务所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推动相关工作与最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要求相一致;提高政策知晓度,促进科研人员安心从事科研活动。(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附件:

附件1: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对照表(参考).xls

附件2: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负面清单.xls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