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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年7月28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部门项目库管理办法。请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办法,细化部门项目库申报、审核、管理要求。

    二、做好一级项目设置工作。请各主管部门认真梳理部门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一级项目名称,于2017年8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三、清理规范整合二级项目。请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重心和轻重缓急,对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整合。取消无实际工作内容的长期固化项目,归并零星分散、内容交叉的项目,压缩非急需、非刚性项目,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清理规范后,每个二级预算单位保留的二级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在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时,对于保留项目超出10个的,超出的项目数量要压缩50%。同时,请各主管部门尽快做好二级项目的预算编制、前期论证和储备工作。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8日

 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规定,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精神,结合我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部门预算中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省级部门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支出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项目申报文本,管理省财政项目库。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按要求申报项目。

    (二) 保障重点,量力而行。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以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综合考虑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 动态管理,绩效引导。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预算单位动态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估论证、审核,严把立项关;项目执行期间,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由绩效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章 项目库设立和项目设置

 第四条 项目库按省财政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分别设立。项目库信息主要包含项目支出预算明细、项目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绩效目标等基础要素以及申报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项目设置和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绩效目标评审后设立,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部门项目库。部门所属单位任何时间均可向部门项目库申报项目。省级部门项目库由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部门项目库内择优选择项目申请进入省财政项目库。申请进入省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部门内部的审核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项目库由省财政厅设立,对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入库立项评审和绩效目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八条 入库项目分级设置,按部门职责设置一级项目,按年度工作任务在一级项目下设置二级项目,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客观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 一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设立。项目名称要能体现部门职能。一级项目名称保持基本稳定,除部门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原则上不做调整。对于没有二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每个主管部门一级项目个数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以内;对于有二级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每个主管部门一级项目个数原则上应控制在6个以内。

    第十条 考虑到高校(含高职)、医院管理的特殊性,省属高校(含高职)和医院可单独设置一级项目,并纳入主管部门一级项目范围,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项目由二级预算单位在一级项目下设置,每个单位每个一级项目下设置二级项目的个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项目名称应准确反映项目主要任务和内容,原则上不得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作为项目名称。不得按单位内设机构切块设置项目。

    二级项目按照时间跨度,分为经常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

经常性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项目每年实施,需要每年安排资金保障的项目。

阶段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上、若干年内完成的项目。

一次性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期为一年以内的项目。

    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对阶段性的项目应分年编制支出预算,避免当年形成过多项目支出结转。

    第十二条 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适应财力。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库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依照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确定一级项目,向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征集二级项目。

    (二)二级预算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绩效目标,按标准格式填报项目申报表,通过项目库系统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部门项目库,并择优向省财政项目库申报。

    (四)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用于编制当年部门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

    (五)省财政厅在每年下发部门预算编制通知时,告知省财政项目库当年关闭时段,除此时段外,主管部门可随时向省财政项目库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在系统中填报项目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支出预算明细、项目申报依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等。支出预算明细中,当年预算按照开支内容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收支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类级科目;后两年预算只填报分年总额,待后两年年度预算开始编制时再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属于省级财政事权,属于项目单位的支出责任。

    (三)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内容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 项目的规模、实施年限、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五) 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投入成本是否匹配,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应审核通过进入项目库:

    (一) 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或不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二) 具有年度特征的上年度一次性项目或重复申报的项目。

    (三)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阶段性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使用方向发生变动,或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四) 绩效评价结果与申报的目标差距较大,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项目。

    (五) 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

    第十七条 审核意见分为三类:

    (一)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可在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列为“预选项目”。

    (二) 对于符合支持方向、具备实施条件,但超出了当年部门预算可承受范围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

    (三) 对于不符合支持方向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作为“淘汰项目”,不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一)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 财政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需省级部门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 涉及保障特定群体利益按规定标准计算必须保障的项目支出。

    (四) 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

    (五) 其他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开支内容原则上仅限于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资本性支出,大型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费、重大应急事项等特定工作任务支出。

    第二十条 进入省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不符合新法律法规或新规定的项目。

    (二)年度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执行期限到期的一次性项目、延续性项目。

    (五)因不可抗拒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 根据本部门职责、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征集具体项目。

    (三) 指导所属单位及其他省级部门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择优筛选,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并及时择优申报省财政项目库。

    (四) 监督检查部门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 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对本部门项目库进行清理和管理。

    (六)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项目评审,及时提供项目支出的政策依据、方案的可执行性、内容的合理性、数量标准的准确性及项目的绩效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部门所属项目单位(含部门本级)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省级部门发布的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 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三) 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严格按批复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省财政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 统一设计建设、开发、管理和维护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三) 审查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四) 加强对项目的执行跟踪和绩效管理。

    (五) 监督检查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 动态调整和清理,对省财政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每年下发部门预算编制通知,告知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提取项目编制部门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规划。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财力水平,对部门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和三年滚动规划草案中的项目支出进行统筹平衡。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按照核定的资产编制数量和价值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项目涉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执行监督、项目绩效跟踪、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应纳入项目库实行追踪管理, 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审核和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二级项目申报表(样式).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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