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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禁财政收入弄虚作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7年2月28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禁财政收入弄虚作假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实现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发展。《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虚列财政收入。但从2016年年底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全省部分县(区)调研情况看,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收入“水分”问题。对此,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市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规范征管行为,摒弃浮夸之风,优化考核机制,强化监控手段,确保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指示,促进全省财政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定预期,严格依法征管

  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稳中求进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组织收入既要考虑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的经济指标逐步改善因素,更要认真研判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以及出台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对收入的影响。因此,各地应突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法依规组织收入。要遵循发展规律,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科学设定收入预期,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调整为预期性后,要切实改进管理方式,一律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更不能层层加码或强行摊派。要在全面摸清各个税种的税基、税源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足额组织各项税收收入,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严禁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而弄虚作假。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严格按照清理后的项目、标准组织各项非税收入,严禁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非税收入。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弄虚作假

  财政收入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触犯党的纪律底线,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是典型的“数据出政绩”。2016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中办发〔2016〕76号)已明确要求,加以防范和惩治,并严格违法责任追究和执纪问责。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把密切跟踪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收取“过头税”以及采取空转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作为2017年财政工作的重点任务,并要求各地专员办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财经秩序。各地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惩防并举,坚决遏制财政收入弄虚作假行为。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要求,依法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确保预算收入真实准确,本级政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收入的财税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遵循财政体制,严格收入划分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实施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实行五五分成。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增值税地方部分省级分享1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省级分享20%。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体制确定的中央、省和市县共享税分成比例上缴税收,确保中央和省级分享的税收收入真实可靠。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市县都能按照规定缴库,但也发现少数地区、部分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比例缴库,存在收入串库、混库现象。各地要对今年以来缴库的相关税收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规定税种和分享比例入库,坚决纠正税收收入串库、混库现象。对未严格按照比例入库的,要及时调库,确保各级收入准确入库。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财经法纪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存在“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形成强力威慑。同时,强化正向引导,切实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从体制机制上鼓励科学、务实理财。今后,对上级或有关部门在调研、检查中,发现存在财政收入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一经核实,一律不纳入当年省财政安排的收入质量奖、市县发展奖的奖励范围。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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