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4号
颁布时间:2021-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区应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区已制定涉及上述问题的区域政策,要及时清理和取消。
二、严格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各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前期开发、城市建设、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方面支出。各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各类土地资金,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2021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