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新设立的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局管征的纳税人须知
(一)新设立的纳税人(不含新设立的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下同)需要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申报义务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首次取得应税收入时;
2、首次向国税局申领发票时;
3、首次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不间断地进行纳税申报。
(三)首次纳税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
(四)新设立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可以通过挂号信函、提交书面报告、网络申请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种启用和申报缴税。
纳税人的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等有关涉税基础信息,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应一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二、地税局管征的纳税人须知
(一)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地税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法首次办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
连续按期纳税申报是指按规定期限办理任一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对申报期限有特别要求的税种除外)的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零申报的,其附加税费无需进行零申报。
(三)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其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为按季申报。
三、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