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15-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二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政策解读》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