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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16-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现就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改进税务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一)办税服务厅或指定内设机构集中受理。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窗口的,可以由政府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国税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国税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需由省局审批(许可)的事项,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可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层报至省局审批,也可由纳税人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直属分局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行政审批指示路牌(见附件9),引导申请人到窗口或大厅办事。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指示路牌。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指示路牌上加注指示箭头、具体地址(房间号码)或联系电话号码。(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三)选派窗口或大厅人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业务骨干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或大厅服务工作,并保持窗口或大厅人员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公开服务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将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服务规范(见附件3)在窗口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置窗口的,可按政府服务大厅的统一要求公布服务规范。(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加快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

(一)全面实行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在实行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我省国税系统已在免填单系统的基础上升级开发全省网上涉税事项预申请和预审查,下一步将结合“金税三期”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工作,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电子材料或邮寄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适用程序简便、有条件现场办结的,可直接进行受理、审批,在送达批准文书前,对纸质材料进行验真(形式审查)。(责任单位: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牵头,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配合)

(二)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网上审批工作。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探索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研究制定符合国税机关实际的行政审批电子签章使用和管理办法,探索运用电子密钥等数字认证技术,实现对申请人安全登陆网上审批平台与身份验证。(责任单位:各级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纳税服务部门、信息中心牵头,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配合)

三、推行受理单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应当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全国统一制式的受理单(包括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附件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因目前CTAIS中有关表格尚未更新,请按本《实施意见》附表填写并打印后出具给纳税人)。受理单一式三份,一份当场送交给申请人;一份随受理资料流转,供系统内部负责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份提供给国税机关负责执法监督的部门备查。(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征管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印章或者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见附件10)。

四、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一)明确办理时限。对程序简便、可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即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调查、上报审批或其他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在受理单中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应在受理单中作出具体说明。(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利于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等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老弱病残孕等有特殊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主动服务,专人负责,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五、编制和提供服务指南

(一)编制服务指南。省局在税务总局服务指南的基础上,对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金税三期岗责流程,认真梳理,编制符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的服务指南(见附件4),各市、县(市、区)局应当以省局服务指南为标准对照执行。服务指南是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最新规定,《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与服务指南有不一致之处,以服务指南规定为准。(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牵头,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配合)

(二)提供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应摆放在服务大厅或统一受理窗口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取用,并在国税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办公室配合)

(三)更新服务指南。服务指南内容发生变更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指南的更新,并在窗口、网站或大厅醒目位置及时公告,让公众周知。(责任单位:各级纳服部门)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

(一)细化审查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细化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见附件5),重点明确细化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部门负责人以及不同职级办事人员在不同环节的审查职责,确保对同一类申请事项,申请人条件相当、情节基本相同、性质基本一致,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基本相同。(责任单位: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调整流程设置。按照细化后的审查工作细则,调整征管业务系统流程、岗责设置。(责任单位: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收入规划核算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配合)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审查工作细则为依托,明确廉洁从政工作要求以及不当作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建立国税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记录制度;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禁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责任单位: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牵头,纳税服务部门配合)

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一)及时公开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服务大厅的电子屏幕或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二)做好全程咨询服务。各级国税机关通过12366热线电话、国税网站或网上审批平台设立在线应询、咨询邮箱等,提供咨询服务。设立服务大厅的,可设专门咨询台,统一接受申请人咨询;实行窗口受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八、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

(一)即时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使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满意度评价表(见附件8)。满意度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申请人可根据评价表提供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直接向国税机关指定的举报投诉机构反映。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可以使用叫号系统的电子评价功能即时接受纳税人满意度评价。(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二)组织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由各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组织,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审批事项数量、受理件数等实际情况确定举办座谈会的次数,可每季度、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对评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九、工作要求

(一)报送审批事项办结情况。省局于每季度的首月7日前将上一季度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办结情况,主要包括每一项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件数、平均办结时限、在法律规定内办结和逾期办结的件数及占比情况,对逾期办结的专项说明。省局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获取上述信息,减轻基层报送负担。(责任单位: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各市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省局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责任单位: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征管科技、纳税服务、收入规划核算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配合部门配合)

十、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必取得实效。

(二)建立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有序推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三)抓好落实。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做好与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促进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将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对各地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
    1.浙江国税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任务分工表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规范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8.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9.指示牌标识 
    10.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样式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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