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16-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就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在下次领取国税发票之前进行缴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发票缴销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
三、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定额有奖发票兑奖问题
已发放的定额有奖发票,由地税机关按原发票兑奖流程办理,兑奖期限截至2016年7月30日。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