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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验旧方式若干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5-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发票验旧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可不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二、纳税人开具的作废、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接受查验,由国税机关事后进行抽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实行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本次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票验旧与纳税人领用发票密切相关,是目前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量较大的涉税事项。为方便纳税人,减轻办税服务厅压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两个减负”为目标,调整发票验旧方式,应用纳税人抄报、上传的发票明细电子数据自动完成发票验旧。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查验,纳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二、税务机关对作废和红字发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答:调整发票验旧方式后,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自行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

  三、税控设备丢失等原因导致发票明细电子数据抄报、上传失败时如何验旧?

  答:纳税人可以持明细电子数据抄报、上传失败的发票“记账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数据补录并完成发票验旧手续。

  四、纳税人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已完成发票验旧?

  答:纳税人可以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发票结存”,未在“发票结存”里显示的发票号段,说明已经完成发票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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