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函[2014]44号
颁布时间:2014-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正常进行,区局决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3年所得税年度申报及2014年所得税季度(月)申报统一使用“北京通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审公司”)研发的“涉税通。企业版”(2014年度内蒙古国税专业版)。该软件既能满足“综合征管软件”的年度申报要求,又能满足总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软件”的数据采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软件情况及报送要求
(一)软件变化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4号公告》要求,增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中增加:
43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44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
4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46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
以及增加“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增加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数据接口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2014年需求制定)。
3、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增加若干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附送备案报表”样式,供选择使用。
(二)“涉税通。企业版”的功能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报表的填报、输出等功能,建立申报数据—填写数据—审核数据—输出申报文件。
2.法律法规知识细化到报表单元格。
3.自动计算功能,光标指向提示逻辑关系等功能。
4.与征管系统数据接口功能。
5.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311-85351236
(三)使用“涉税通。企业版”需要填列的报表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财务报表等。
5.今年新增的“附送备案报表”可选择填列。
(四)其他
1.该软件为安装版,纳税人安装时可直接安装,以前年度数据仍能保留。
2.对于在下发该软件前已经进行申报的总机构(即:下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必须运用该软件进行重新申报。
3.企业在填写年度申报表时,必须将应填写的数据填写完整,如: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的数据必须填列等等。
4.在填写年度申报时,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 、第47行“所属行业”是必填内容,否则税务机关的“综合征管软件”将无法读入。
(五)软件下载地址
1.企业可通过因特网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下载,网址为:“www.nm-n-tax.gov.cn下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下载“涉税通。企业版(2014年度内蒙国税专业版)”。
2.税务机关可在区局“FTP/所得税处/汇算清缴/2014汇算清缴”下载“涉税通。企业版(2014年度内蒙国税专业版)”,企业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在此处下载。
(六)该软件只能是属于我区国税分管的企业进行所得税申报使用(在软件中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码进行了授权)。对于2014年新登记的企业使用该软件必须由研发公司授权,各地统一由盟市局将纳税人识别码上报区局,以便联系授权后使用。
(七)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的企业,目前只能报送所得税季度申报,年度申报还不能进行。年度还得采用“涉税通。企业版”(2014年度内蒙古国税专业版)进行申报,采用介质申报方式进行。企业在软件使用过程中,有问题可及时向“通审公司”进行咨询解决,保证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并逐级向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进行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二、做好宣传、培训及下载工作
各地要尽快通知纳税人下载和使用“涉税通。企业版” (2014年度内蒙国税专业版)。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9〕38号)规定,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保证纳税人正确使用申报软件。
三、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对年度申报的鉴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各地要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由于受基层税务征管部门人员不足等因素的限制,对一些不能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自行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税务机关可以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所得税年度申报等业务出具鉴证报告(但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某家税务事务所)。特别是对于亏损企业,要加大鉴证力度,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结合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没有真实、准确、公正、完整反映企业情况的,要进行统计,并及时向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