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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颁布时间:2012-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营改增”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持我省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在省内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四、省内个体运输户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我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凭《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身份证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声明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连同下列资料,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二)、(三)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并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七、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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