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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颁布时间:2014-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方案>的通知》(陕国税函〔2013〕381号)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发票使用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步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进行替换,试点纳税人开票方式基本不变。

  (二)明确了试点纳税人原使用地税发票票种替换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办理流程进行印制和管理。

  (三)明确了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试点纳税人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的,继续使用原发票专用章,设立税务登记或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重新制作发票专用章。

  (四)明确了普通发票的领用流程。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使用完原地税发票并办理缴销手续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表》、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2014年1月1日至验旧之日的地税发票开具数据等资料(电子或纸质均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事宜。

  (五)明确了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方法。2014年3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已领用的原地税发票,使用完并办理缴销手续后,即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六)明确了2014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必须开具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原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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