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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使用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

颁布时间:2014-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售清单》)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将现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完毕后,自行准备80列无碳压感打印纸(联次不限),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

  二、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使用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特此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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