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京财税[2013]1891号

颁布时间:2013-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