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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确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地税字[2016]209号

颁布时间:2016-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全区地税系统认真做好发票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为了加强国、地税发票管理有序衔接,切实解决纳税人地税发票使用“最后一公里”问题,区局对近期基层地税局和纳税人普遍关切的发票使用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已开具发票作废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税发〔2016〕91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缴销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发〔2016〕29号)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暂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征收信息和相应的税收完税凭证开具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纳税人可持证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建安、销售不动产行业的特殊性,部分纳税人在营改增前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作废重新开具。为切实方便纳税人,区局将开放金税三期系统和数据大集中系统发票作废功能用例。其中,自开票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需要作废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收回全部联次,作废纸质发票后,需将作废的发票电子信息报送区局进行后台作废处理;代开发票纳税人需要作废发票的,可携带发票全部联次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作废处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纸质发票和电子信息的作废处理。

  二、关于发票信息补录问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复金税三期系统网络版自开票数据的通知》(内地税金三领办字〔2016〕2号)要求,各地对因迁移网络版自开票系统产生的外网查询乱码现象进行了修复。但目前仍有纳税人反映自开发票信息外网无法查询或查询出现乱码,各地要继续按照区局下发的模板对乱码信息进行修补,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查询发票填开信息。

  三、关于外网查询发票真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审计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发票报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内地税发〔2012〕15号)要求,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取得的发票必须先经过审核查询,确认是正常合法的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各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因此,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继续做好发票的真伪鉴别工作,确因金税三期系统切换原因造成纳税人发票信息无法查询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纸质证明,作为纳税人报销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发票管理衔接工作是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地税机关要服从营改增大局,提高认识,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合作,切实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一切便利,圆满完成营改增所要求的发票管理工作任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作废申请逐一进行核实,确保作废每一份发票合理、合规。对本地区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纳税人的情况,各地要全面排查,务必通知纳税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理完毕。

  (三)区局将从金税三期系统后台对各地发票作废及缴销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改正。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办理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区局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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