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17-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