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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15-07-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8%.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如下:(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7月16日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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