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14-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一)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试点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在2014年5月26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县(市)区分公司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中国铁通集团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其他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2013年度或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执行。

  三、关于纳税申报

  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一)试点纳税人未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且在原地税机关也未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可自愿选择是否实行网上申报。

  (二)试点纳税人未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但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如试点纳税人自愿实行网上申报,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网上申报相关事宜。

  (三)试点纳税人已采用国税机关网上申报方式的,无需重新办理。

  四、关于税款缴纳

  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缴税方式。

  (一)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且在原地税机关也未实行电子缴税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实行电子缴税。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但在原地税机关已实行电子缴税的,如试点纳税人自愿实行电子缴税,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

  (三)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无需重新办理。

  五、关于发票管理

  (一)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湖北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在原地税机关印制未使用完的冠名发票可在2014年7月31日前继续使用。

  (二)2014年5月26日前,试点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印制等相关事宜。

  (三)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需要印制统一式样冠名发票的,可由纳税人总机构向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办理冠名发票印制手续。

  (四)试点纳税人印制冠名发票,应当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执行。

  (五)试点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领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