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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部分条款

(一)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获得奖励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股权奖励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由企业统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手续:

1.股权奖励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奖励计划或实施方案等资料;

2.实施股权奖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4.《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项“个人股东一次性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废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项“个人股东和企业应于企业转增股本后次月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纳税备案和报送资料:

1.《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

2.《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3.投资协议、股东大会关于转增股本的决议等资料。

4.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为办理委托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个人股东可以委托所投资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四)删除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上述条款废止后,附件《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计划表》、《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应废止。

二、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一条第五项:“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当年发生亏损的。”

三、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全文。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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