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颁布时间:2015-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17日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类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将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为便于管理,方便基层操作,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三)其它问题
1.废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关于执行时间。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