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3-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信公司)经营核算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航信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航信公司所属分公司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分公司预征,总部抵减”的征收办法。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分公司当期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各分公司当期应税服务销售额×预征率
省公司按当期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扣减所属分公司在各地预缴的应税服务应纳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后,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计算纳税。
航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5%.
二、航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按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公司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汇总申报纳税。
三、各分公司提供应税服务统一在所在地领购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四、航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2013年1月份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其应税服务销售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给省公司。
五、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航信公司各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对其提供应税服务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六、航信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应在成立当月,由分公司和航信公司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航信公司报省国税局审核后,在传递表信息系统中添加。
七、年度终了,由省国税局组织对航信公司进行增值税清算。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