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8号
颁布时间:2016-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地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政策执行的一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由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6号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符,为此,应停止执行。
二、主要内容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执行时间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6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