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6]145号

颁布时间:2016-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安徽省地税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

  (五)需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七)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涉及地税、国税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另一方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补充、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应并入行政执法案卷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积极作用,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与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行政决策等其他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审核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下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进行细化。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