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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3号

颁布时间:2015-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文件条款予以废止,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71号)第一条和第五条、《关于纳税人取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168号)第一条废止。

  二、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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