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7号
颁布时间:2014-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二、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原规定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