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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等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3]第139号

颁布时间:2015-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地税系统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国务院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有2项:1.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为了将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等2项审批事项落实到位,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审批项目取消,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纳税人采用网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消由省局审批的印制有本单位发票资格的认定,将由市县区局审批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种类仅限于以下行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仅限旅游服务类)。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资料、印制要求等内容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用票单位自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2009]75号)规定执行;自印发票的式样、规格等内容按照《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备案办理程序: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县区地税局办税大厅,并填写《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表》。受理环节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对相关资料进行扫描并将自印发票印制信息直接推送至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票管理岗,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发票管理岗按照规定制作发票印刷通知书并下发给发票印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地税局办税大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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