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16-1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