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为切实加强优惠资格认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
温馨提醒:
一、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76号文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12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并且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另根据49号文,该优惠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应在优惠年度内每年进行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留存备案资料。
二、相关企业区分企业类别,按照我省制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备案资料》、《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备案资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备案资料》等备案资料明细(详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相关纸质材料,重点软件企业一式3份,两份胶装装订,一份活页装订;其他企业一式2份,1份胶装装订,1份活页装订。相关电子文档(《申请表》和附件表格等),以数据光盘形式报送1份。
各相关企业可通过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jscz.gov.cn)“网上办事”的“税政服务”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三、49号文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中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76号文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对应项目执行,不需要执行12号文要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20日